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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 二十 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 三十九 条、第 四十二 条、第 四十三 条、第 四十四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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