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14 生效日期: 1991-01-1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合字(199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的划拨手续,至今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的,可按当地惯例办理。
  二、无效经济合同案件的执行,按照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或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书办理,不需再用裁定书形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