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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4-12-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1994]8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我省国有企业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这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外资,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不规范,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问题。国有资产是人民的共同财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发展的基础。最近,省政府批转了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1994〕41号),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吉政发〔1994〕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明确规定限制的行业和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均不得进行股份制试点。各地各部门在审批股份制试点企业时,要严格把握,不得违反规定。 
  二、在股份制企业试点中,要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包括电力、石油)、交通(包括铁路、公路)、通讯(包括广播)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在股份制试点时,国有股必须达到绝对控股程度,即国有股的同一持股单位的股权占总股本的比例要在50%(不含50%)以上。各地各部门在审批股份制试点企业时,要认真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达不到的,必须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省体改委、外经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对过去下发的涉及上述内容的文件重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的一律无效。 
  三、严格国有股股权转让的审批制度。今后凡是涉及国家股股权转让的,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今后,能源、交通、通讯等重点行业的国有股转让,必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审查,由主管副省长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 
  四、重申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在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经过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今后,凡是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未经评估或压低评估价值,对外商承诺优惠条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各部门要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要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控股地位、股权转让、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为检查的重点,并将检查结果于1995年4月底之前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今后,凡是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都要按照《公司》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进行规范化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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