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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5 生效日期: 1994-08-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4]72号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一定条件。但是在试点工作中,还局部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将国有税后利润及其收益积累形成的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资产”;(二)有的将上述界定为“企业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无偿地量化到职工名下,作为职工个人股,按股参与企业分红;(三)有的将国有企业净资产划出一定比例,用以奖励过去对企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如不及时制止,必将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此,我们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负起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利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任何部门和企业都无权将国有资产以非法的理由和形式无偿留给企业或者分给职工。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监管,认真执行和积极完善国有资产行政规章,切实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不得擅自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91]02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92]70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93]68号)等法规执行。产权界定应由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提出实施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制定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规定,也无权擅自界定产权。 
  四、各地、各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的企业产权试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有类似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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