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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服务役役男重大事故与意外事件处理要领及通报作业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8697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08697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保障教育服务役役男(以下简称役男)服役安全,随时掌握役男重大事故与意外事件发生状况,提供实时必要协助,特订定本作业须知。

二、重大事故区分如下:

(一)集体擅离职(役)事件。

(二)杀人、抢劫、强奸或暴行胁迫等重大事件。

(三)影响治安重大事件。

(四)盗卖单位财产或重大贪污事件。

(五)群殴重大事件。

(六)性侵害事件。

(七)体罚凌虐重大事件。

(八)不服从监督长官命令或指挥重大事件。

(九)其它重大事故。

三、意外事件区分如下:

(一)工作及训练失慎。

(二)天然灾害(含雷击、风灾、水灾、震灾受害等)。

(三)车祸。

(四)灼(烫)伤(含火灾、爆裂物及化学药品所导致者)。

(五)触电。

(六)溺水。

(七)中毒。

(八)中暑。

(九)自裁。

(十)其它意外事件。

前项意外事件之通报,以导致重大伤害及死亡为原则。

四、权责划分

(一)军事基础训练期间,由担任军事基础训练单位负责。

(二)专业训练期间,由专业训练班负责。

(三)管理干部训练期间,由管理干部训练班负责。

(四)服勤期间,由各服勤处所及服勤单位负责。

(五)前四款时程均以完成交接程序为分界。

五、处理要领

(一)离职(役)事件:

1.役男行踪不明达三日,或虽未达三日但有明确擅离职役征候者,服勤处所应通知服勤单位,由服勤单位填发擅离职役通报,并派员及请宪警单位协助寻找,且应通知直辖市、县(市)学生校外生活辅导委员会及本部。

2.对擅离职(役)累计逾七日者,服勤单位应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请司法机关侦办。

(二)受伤人员:

1.送医急救:服勤单位(处所)对受伤之役男,应实时送医治疗。

2.派员照顾:凡受伤住院之役男,如因伤势导致行动不便,服勤单位(处所)应协助派员照顾。

3.通知家属:服勤单位(处所)应根据实际状况通知家属,使之明瞭事故真相协助照顾。

4.慰问救助:服勤单位(处所)应依规定通报有关机关,并对受伤住院之役男,实时派员持慰问金或备慰问函,前往诊疗医院慰问,表达关怀。

5.查处责任:服勤单位(处所)应查明检讨事故发生原因予以改进,如属人为不当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应追究失职人员责任以为惩处。如经查明责任归属于役男时,其情节涉违法者,应移司法机关侦办;其情节涉违纪者,应依「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之规定惩处之。

6.申请伤残抚恤保险:凡役男因意外伤害,经依规定检定为伤残者,应由服勤单位(处所)迅速依「替代役役男抚恤实施办法」及「替代役役男保险实施办法」,协助役男请领抚恤、保险、残废等给付。

(三)死亡人员

1.查明真相:服勤单位(处所)应迅速通知该管宪警单位、地方法院检察署处理相验,以查明真相。

2.通知家属:服勤单位(处所)应根据实际状况,通知家属及户籍所在地役政单位,使之明了事故真相,并会同处理善后事宜。

3.善后处理:

(1)诚恳接待死者家属,善言劝慰安抚家属情绪。

(2)接受死者家属合理意见,表达政府关怀之意。

(3)派员护送死者遗体返乡。

(4)死亡役男无家属及亲属者,应由服勤单位(处所)协助成立治丧委员会,办理治丧事宜。

(5)尸体如需火化,经检察官行政相验,于征求家属同意后,始得为之。

(6)依据家属意愿,协助申请将死亡役男安厝于军人公墓(忠灵祠)。

4.协助丧葬:服勤单位(处所)应协助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举行公祭时应选派代表前往吊唁,并致送挽联、花圈等,以表关怀。

5.协助申请死亡抚恤保险:服勤单位(处所)应依「替代役役男抚恤实施办法」及「替代役役男保险实施办法」协助死亡役男家属,申请抚恤及死亡保险给付。

6.查处责任:凡人为因素或能防范而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因而导致役男死亡者,应由服勤单位追查责任,依法究办,并将最终查处情形通报其家属及户籍地役政单位。

7.完整结案:服勤单位(处所)对处理死亡役男之各种必需法定手续及数据应力求完整,并律定永久保存年限以备查考。

六、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之通报

(一)役男发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各服勤单位(处所)应依「校安即时通」作业方式,实施上网通报,且妥为处理;本部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内政部役政署。

(二)服勤处所每月五日前应将役男发生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并役男违反纪律月报表送服勤单位。服勤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汇整「教育服务役役男重大事故及意外伤害事件月报表」及「教育服务役役男违反纪律状况月报表」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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