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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属及遗属特别补助作业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 2005-08-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兵三字第094164031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使本府兵役处(以下简称兵役处)与各区公所,有效办理台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属及遗属特别补助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之特别补助业务,特订定本作业须知。

二、申请人依本自治条例第五条提出申请时,得依下列方式申请:(作业流程图如附件1)

(一)网络预约申请:由申请人透过网络提出预约申请,经区公所接收后,以网络传递或电话连系方式,告知应备相关证明文件及自行签名或盖章后,至区公所办理。

(二)柜台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备妥有关证明文件及自行签名或盖章后,向户籍所在地区公所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应备证明文件如下:

(一)必要证件:服兵役役男家属各项补助申请书(三联)、全户户籍誊本及邮局存折封面影本。

(二)其它证件:

1.重伤病:诊断证明书、重大伤病卡、身心障碍手册。

2.天灾:里长或相关机关所开立之受灾证明。

3.就学:高级中学以上之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4.生育:出生证明。

5.结婚:与必要证件同。

6.丧葬:死亡证明。

四、本自治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如属替代役之遗属者,依内政部核发之抚恤令认定。

五、本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因重伤病无法谋生者,指检附公立医疗机构或私立医院诊断证明书,并载明因重伤病无法谋生之内容。

六、本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伤残者,指须经国防部或内政部核定残等、抚恤有案者为限。

七、依本自治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申请者,每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核给最高额(甲级四口)之补助。

八、兵役处与区公所之权责分工:

(一)区公所:

1.初审:

(1)每日应定时于网络上查询申请案件,完成初步审查,同时以网路传递或电话连系方式回复申请人告知预约申办时间。

(2)依本自治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办理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填注申请事由栏。

(3)依本自治条例第三条规定,对非本市役男,其家属(配偶、直系血亲)设籍本市之申请案件,应完成各项事实查证。

(4)申请案件完成初审程序,经调查签注意见后,检附相关文件移送兵役处复核。

2.通知:受理申请后,应告知所需作业时间(约十八日),于补助款项汇入其账户后,再主动告知申请人径向当地邮局查询或提领。

(二)兵役处:

1.复审:收到区公所移送之申请案件后,应详实审查,并于二日内(不含例假日)核复。

2.经审查符合者:

(1)缮造请款凭证委托邮局汇款(划拨入户),三日内办理转帐核销。

(2)确认邮局汇款作业完成后,应通知区公所转知申请人。

3.经审查不符合者:应即通知申请人驳回之意旨及法令依据,并副知区公所。

九、本作业须知所需申请书格式,由兵役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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