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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6 生效日期: 1994-03-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局总公司,直属基层工会及行政;各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会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在界定产权关系和财产清查登记过程中,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各级工会组织所有,不界定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各级工会及其所属机构用工会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或参股兴办企事业,可按非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管理,以各级工会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和注册登记。 
  三、各级工会应根据《通知》规定的原则,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经营处置、管理监督等工作。为实现工会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县以上工会可参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制订工会资产的监管制度,对工会资产实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附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 
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总财字(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199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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