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136997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县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隶属台南县政府,掌理警卫实施事项,兼受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局置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警;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下列各课、室、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课:勤务规划、警力配备、警察服制、设备标准、妨害风化(俗)行为取缔及职务协助等事项。
二、保安民防课:保安警备措施规划与督导、集会游行许可、秩序维护、义勇警察组训与运用、战时警察工作、协助军事动员、民防组训、防护、民防团队督导、灾害通报与秩序维护及其它有关保安、民防事项。
三、训练课:警察教育训练进修、警察人员心理辅导及其它有关训练等事项。
四、户口课:户口查察之规划推行及其它有关户口管理等事项。
五、外事课:外侨管理及安全维护、涉外案件处理、警察纪录证明书核发及其它有关外事警察等事项。
六、后勤课:财产管理、厅舍营缮、通讯、警察装备保养供应及其它有关后勤等事项。
七、陆务课:大陆偷渡犯查缉处理、大陆及港澳地区人民来台逾期停留催离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动查处及综合两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务及其它有关大陆事务事项。
八、鉴识课:刑案现场勘查、采证、物证鉴验、证物处理管制、鉴识技术研究发展、教育训练及其它有关刑事鉴识事项。办理现场勘察工作人员兼受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之指挥监督。
九、秘书室:文稿缮核、资料汇编、事务管理、机要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研考、印信、出纳、法制及不属于其它课、室、中心等事项。
十、督察室:勤务督导、考核、员警风纪维护、特种警卫及其它有关督察等事项。
十一、保防室:保密防谍、安全防护、保防教育、社会治安调查、危害国家线索发掘与侦处及其它有关安全业务等事项。
十二、信息室:警政信息系统规划与发展、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操作、管理与维护、信息教育训练与咨询服务及其它信息处理等事项。
十三、公共关系室:为民服务、新闻联系、民意机关联络及其它公关业务等事项。
十四、勤务指挥中心:警察勤务之指挥、调度管制、协调联系与最新治安状况之管制、110报案管理及其它有关勤务指挥等事项。
本局课、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股办事。
第5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督察长、警务参、课长、主任、秘书、局员、股长、督察员、警务员、调查员、巡官、技士、技佐、警务佐、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课员,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课员,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得视治安状况设分局;辖区人口在十万以上之分局设五组办事;辖区人口未满十万之分局设四组办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设一组办事;分局设勤务指挥中心、侦查队及警备队。
分局以下设分驻所、派出所,并得划分警察勤务区。
第9条 分局置分局长、副分局长、组长、主任、队长、副队长、警务员、巡官、警务佐、巡佐、警员、书记。
分驻所、派出所置所长、副所长、巡佐、警员。
第一项所称副队长,由警正警务员、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项所称所长由警正警务员、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长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员兼任。
第10条 本局对于分局、分驻所、派出所之设立及裁并,应报由警政署核准后,依规定程序办理。
第11条 本局得设下列各大队、队、中心:
一、保安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书记。
二、刑事警察大队:置大队长、副大队长、队长、组长、警务员、分队长、侦查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书记。
三、交通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警务员、技士、分队长、技佐、警务佐、小队长、警员、书记。
四、少年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警务员、侦查员、巡官、警务佐、小队长、警员、书记。
五、妇幼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警务员、侦查员、巡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警员、书记。
六、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警务员、技士、技佐、书记。
刑事警察大队设四队、二组办事;交通警察队设三组办事,并得于交通繁杂之地区设交通警察分、小队兼受当地分局之指挥、督导;少年警察队设二组办事;妇幼警察队设二组办事。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定,报台南县政府核定;各分局、大队、队、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单位订定,报本局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修正条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自94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