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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9 生效日期: 1997-05-19
发布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委发(1997)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予批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函》(津政函[1997]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新加坡股票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2965.436万股,其中,国家股19465.4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5%,由天津医药总公司持有;法人股12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内部职工股22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境外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3%。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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