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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税捐稽征处电子邮递文件回复及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 2005-08-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东税管字第0940036706号

一、依据台东县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本处)94年7月4日「推动为民服务创新措施研讨会」会议决议办理。

二、本要点所称电子邮递(E-Mail)文件,系指送方将信件等邮件,以通讯网络传输,作电子式配信;受方于其计算机通讯设备上,即可收受文件数据之传输方式。

三、本处处理电子邮递文件,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本要点未规定事项,悉依「台东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电子民意信箱陈情案件处理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四、本处电子邮件信箱请行政室及纳税服务课负责,于每日上午十时及下午二时开启信箱接收邮件,经读信、筛选并打印,交收文单位收文送研考单位登记列管,研考单位设专簿以为管制,再交付业务单位处理。处理流程:收信→打印→收文单位收文→研考单位登记列管→交办→送核→上网回复

五、电子邮递文件处理期限,一律于收信后三日内办结,如案件复杂致无法依限办理者应先行上网回复初步办理情形,并适时将续办情形回复陈情人;未能及时处理完竣或属无法处理之案件应订定处理期限或叙明无法处理原因送核后交纳税服务课专人上网回复。

六、承办人员对于电子邮递之文件,认为不属于本身业务者,应于收文后二小时内,提报机关主管裁定,不得径行辗转移文,延误处理时效。

七、承办人员应将处理情形填写「台东县税捐稽征处处理电子邮递文件处理回复表」(见附表),送核后交由纳税服务课专人上网回复,并副知研考单位。原稿并依一般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归档。

八、承办人员对于电子邮递之文件处理情形之撰写,须条理分明,措词力求切实、诚恳、简明扼要。并于文末加注承办人员姓名、电话分机号码,以便联系。

九、民众反应意见如属陈情案件,则依行政院颁「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及台东县政府订颁「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十、民众来函涉及机密情事或检举案件,另依公文密件处理程序办理,以保护寄件人。

十一、处理本处电子邮递文件回复及处理要点,列入公文处理成绩统计,定期办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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