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91)第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文中所述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进口商品”,包括前言中所述“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的行为。
二、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包括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超过规定数量及品种的,一律按照《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第 四 、 五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