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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9 生效日期: 2000-10-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0]61号
  《河南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情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流通新秩序的要求,是从根本上调控总量、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的有效办法,也是全省煤炭行业扭亏脱困的重要措施。希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开展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煤炭经营秩序整顿任务,促进全省煤炭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年十月九日 
 
 
河南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经营秩序,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流通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煤行管字[1999]第20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和严格执法检查,规范我省煤炭经营秩序,使煤炭经营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目标 
  通过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到2000年底,建立健全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和经营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取缔非法经营,制止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维护合法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有效供应,使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基本合理,煤炭经营秩序基本正常,进一步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整顿经营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该阶段工作在10月底以前结束。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积极宣传《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宣传整顿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有关标准条件及审批程序。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县(市、区)在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要重点调查本地区各类煤炭生产、销售、运输、经营企业的数量,铁路货场分布及货位数量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方案,连同填写的《煤炭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于10月30日以前报省整顿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 
  第二阶段:建章立制,依法审查审批。时间为1O月底至11月底。 
  (一)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及《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主要负责资格的审批和办证工作;市、县(市、区)主要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各市要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的原则,制定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实施细则,严格制度、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为依法开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上的保证。 
  (二)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复查。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加工企业,都应依法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各级审查部门对申请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都要依法审查,严格按照审查条件和审查程序认真组织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登记汇总后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企业凭此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或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去年已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产煤市,要进行两方面工作:一是要对辖区内的民用煤市场进行调查摸底,统一规划,集中审查,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审批颁证。二是对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复查表》,连同现场勘察报告、已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等材料一并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经核查批准后,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非产煤市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要与以前的管理工作衔接起来。对已经进行过煤炭市场的初步整顿,并发有当地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要统一收回,按照《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条件和标准对辖区内的煤炭经营、加工企业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统一审批颁证。 
  各市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务必干11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在整顿治理期间,不再审批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 
  (三)大力整顿公路两侧非法个体煤炭购销户、汽运煤炭市场和城乡居民煤炭供应点。对于占道经营、污染环境、坑蒙拐骗、损害煤炭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干扰市场经济秩序者,以及不服从管理、不注册登记、不纳税缴费者,各地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守法户要实行集中规范管理。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是煤炭行政执法的具体体现,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关键是执法。在清理整顿期间,对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但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对私自出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或收购、运输、销售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窑煤炭产品的经营户,要严肃查处;有煤炭运输任务的铁路车站、港口等运输企业不准利用其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不准行政机关经营煤炭。 
  (五)结合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加强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管理,严格审报程序,对越权越级审报计划、替无证单位代报计划、无计划装车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12月份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要组织力量,按照省煤炭整顿经营秩序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和总结,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办公室组织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国家整顿办公室验收。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对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要高度重视,加紧成立本行政区域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办公室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机构和人员名单报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整顿工作责任制,根据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人员到位,工作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同作战。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在指定具体负责整顿部门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调动工商、财政、物资、公安、监察、劳动、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的积极性,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整体效能。 
  (三)清理整顿要与关井压产工作相结合。整顿期间,要加强对应关闭、取缔煤矿的监控,堵住源头,杜绝其产品进入市场。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四)加强煤炭经营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尽快组建以市、县(市、区)为主体的煤炭经营行政执法队伍,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配套规章制度,加大煤炭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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