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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8-02 生效日期: 1991-08-0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处《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第 十九 条规定:“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 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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