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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29 生效日期: 1991-01-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91]5号
  为了巩固和加强全民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清产核资的准备工作。从现在起,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要对本地区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清资产存量、新旧状况、利用程度、管理方式、使用效益等。同时,分行业、分类型选择少数企业和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查清试点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其他资产等帐面数额。省里准备选择一两个市、县或行业及重点单位进行清产核资的试点,为在“八五”期间全面进行清产核资作好准备。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加强产权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的中方资产和在境外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兼并和出售小企业,国营企业办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搞“创收”等经济活动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租赁经营、企业兼并和出售小企业等经济活动中有无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对“撤、并、转”的各类公司,要严格按省政府《关于做好撤并公司善后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收缴工作;对保留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现行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械或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国有资产进行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兼并、出售国有资产等,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在新一轮企业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共同参加发包,督促和帮助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把固定资产增值、流动资金增加等列入承包指标体系,从资产经营收益、资产增值、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对承包企业进行严格考核。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约束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要协同财政部门,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四、积极推动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并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正确调整资产存量,通过组织企业集团、联合经营、企业兼并等多种方式,克服资产的闲置浪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法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改进和完善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内容。为了增强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改善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会同各地、各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期测算分行业、分地区的资金利润率,以利合理引导资金投向。 
  六、加强国家基金管理,坚持审批制度。国家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分配给企业作为购建固定资产和长期周转使用的资金。实行基金变动审批制度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基本保证。今后,凡涉及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后,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投资效益的监督检查。对于投资少、工期短、质量好、收效快的项目,应及时总结经验,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于投资突破概算、建设成本高、工期超计划以及未按计划形成生产能力,甚至建成后不能发挥效益的建设项目,通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促使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 
  八、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逐步明确和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使用的责权利关系。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尽快制定适合我省情况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九、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省政府确定由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省财政厅归口领导。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办理。省直各部门也要指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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