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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5 生效日期: 1997-04-25
发布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委发(1997)22号

 邮电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并挂牌上市的函》(邮部[1997]24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该公司总股本为21500万股,其中,邮电工业总公司持有1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53.49%;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46.51%。

  三、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它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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