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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第三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本市用水紧张的状况,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根据《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双阳区除外)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全面压减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根据现阶段城市供水能力,调整、压减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自来水公司要对压减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减量供水;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压减取用地下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 
  三、全市实行分片、定时供水,具体供水时间由自来水公司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不能间断供水的单位,自行解决储水设施及备用水。长时期无水地区,由自来水公司设立公共供水栓定时供水或者组织水车定时送水。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洗浴业、游泳池一律暂时停止营业;使用自来水的,自来水公司不得供水;取用地下水的,由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停止其使用地下水。停业期间,洗浴业、游泳池由市商委会同市公安、工商、环保、卫生、水利、公用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五、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教学区在暑假期间除少数值班部位和消防设施外,一律停止用水。 
  六、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切实树立长期节约用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意识,自觉节约用水,杜绝浪费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法用水和浪费用水的行为。 
  七、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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