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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27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了便于新旧税制的比较研究,使新税制不断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新税制申报缴纳税额的同时,应按旧税制计算申报应纳税额。现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与此同时,设置《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附件三),由税务机关根据《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的有关数据内容按月汇总上报。
  一、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旧税制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盐税、资源税或工商统一税税额(以下称原税额)。
  (一)根据原统一免税规定,货物及应税劳务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免税的福利工厂等;
  (二)主要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外贸企业计算原税额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根据上述各税的统一规定(以下称原规定)免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计算原税额。

  三、原税额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原来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根据原统一规定价外收取的基金或不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价外基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小汽车,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原规定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准予扣除包装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烟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及滤咀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酒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除的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二)原规定应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销售商品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三)原来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原税额应按纳税人1993年底适用的规定税率、税额计算。例如,属于原营业税“商业零售”征收范围的货物应按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原规定统一减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统一减税规定计算原税额。
  原来上缴中央专项收入的卷烟和酒类产品,中央专项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原来按定期定率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来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原税额。
  原来按实耗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原税额。

  五、原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范围、金额,仍按原规定计算。扣除税率,按纳税人1993年实际发生的扣除税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1993年实际
  扣除 当期扣除 当期扣除 扣除税额
  税额 采购成本 项税额 1993年实际扣除项目金额

  六、除本规定外,有关计算原税额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原税额并填写《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该表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由纳税人按期连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该计算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目”按以下要求填列:
  1.属于原营业税“服务业”和“公用事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出售自来水、盐、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转售电”,分别按上述名称填写。
  2.属于原工商统一税“服务性业务部分”征税的“加工、修理”,分别按“加工、修理”名称填写。
  3.其他税目名称,按原“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和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名称填写。税目下设子目、细目的,按子目或细目填写。
  二、本表第1行“销售收入”,为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加销项税额。
  三、本表第4行“扣除项目金额”,为原增值税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加进项税额。
  生产钢坯、钢材产品的企业,扣除项目范围为外购的生铁、钢锭、钢坯、钢材、废钢铁和委托加工费:生产其他增值税产品的企业,为外购的原材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委托加工费。
  原采用增值税定率征收方法的企业,不填写本行数据。
  四、本表第7行“应交税额”行,为本表第3行减本表第6行。凡属国家统一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增值税的产品,本行数据为减征后的“应纳税额”。
  五、本表第8行“计税销售收入”,定额征税的发电企业,不填写该行。
  六、本表第9行“税率”,定额征税的发电企业不填写该行。
  七、本表第12行“进销差价”,仅限于商业批发企业填写。计算公式为:
  销售商品成本
  八、本表第14行“应交税额”,批发企业为本表第12行乘第13行。
  九、本表税种空格行,分别按资源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税种填列。
  定额征收产品税的发电企业按厂供电量和规定的税额填入该行的有关行次。
  十、本表补充资料“本期按新税制计算的应交税额”表中的有关数据,按“应交税金”科目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填写。
  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
流 转 税 原 税 额 计 算 表
(一般纳税人使用)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

流 转 税 原 税 额 计 算 表
(一般纳税人使用)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


流 转 税 原 税 额 计 算 表
(一般纳税人使用)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
附列资料 本期按新税制计算的应交税
增 值
流 转 税 原 税 额 计 算 表
(一般纳税人使用)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

流 转 税 原 税 额 计 算 表
(一般纳税人使用)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

机关签
流 转 税 原 税 额 计 算 表
(一般纳税人使用)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
附列资料 本期按新税制计算的应交税
增 值

附件:《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填报说明
  1.销售收入根据《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的第1、8、12、18行分别统计填报;
  2.按新旧税制计算的当月应交税额中各税种、税目的数据,应根据《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第7、10、14、17、20行和附列资源中按新税制计算的应交税额分别统计填报。
  3.行业和产品项目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口径标准统计填报;
  4.本表为月报表;报送时间为税款所属月份的次月25日前用远程通讯传报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司,有关计算机参数文件(附件3)随文下发。
  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
流 转 税 新、旧 税 制 应 交 税 额 汇 总 表 (一)
(LZ94)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
位:千元
流 转 税 新、旧 税 制 应 交 税 额 汇 总 表 (一)
(LZ94)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
位:千元
流 转 税 新、旧 税 制 应 交 税 额 汇 总 表 (一)
(LZ94)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
位:千元
流 转 税 新、旧 税 制 应 交 税 额 汇 总 表 (一)
(LZ94)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
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流 转 税 新、旧 税 制 应 交 税 额 汇 总 表 (二)
(LZ94)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
位:千元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流 转 税 新、旧 税 制 应 交 税 额 汇 总 表 (二)
(LZ94)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
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机关: 1994年 月
计算单位:千元
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文件名、参数
一、使用程序: GCRS
二、文件名: LZ94F?.DAT
三、文件参数: LZ94F?.IDX
140 53 1 14 N,10 N,10 N,10 N,1
0 N,10 N,10
N,10 N,10 N,10 N,10 N,10 N,10 N,
10 N,10
四、审核语句: H1=H2+H40+H50;
  H2=H3+H7+H9+H14&H17+H20+H24+H2
6+H27+31+H31+H35&H37;
  H40=H41&H46+H48+H49;
  L2=L3&L5; L6=L7&L14;
  五、编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例市税务
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洲、成
都、西安市税务局。
  六、地区代码:以国税发(1993)148号计会司《一九九四年
税务部门地区代码明细表》为准。
  七、报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司会统处。请各地严格按时间规定
用远
程通讯报送数据(远程通讯电话:3266879),并同时用快件邮
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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