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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6 生效日期: 1999-12-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1999]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省政府对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作了多次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管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是超采区取水量压缩控制目标与城镇用水需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地下水开采压缩难度较大,产生地质灾害的隐患没有消除;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没有得到根本控制,滞后效应逐渐显现,部分地区仍在发展:经济调控措施不到位,部分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不到位,使用不当:一些地方对地下水资源管理措施不力,取水计划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计量设施精度不高,对取水大户未能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为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和目标管理 
  首先将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压缩至可开采总量内。苏州、无锡、常州市要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6]74号文件规定,至2001年把地下水开采总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内:南通、盐城、淮阴、徐州市从2000年开始由省政府下达开采控制目标和年度开采计划。用三至四年时间,把开采量压缩在可开采总量内:其他市由省下达指导性计划。在超采区开采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的基础上,再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调整供水结构和并网布局;使全省地下水利用基本达到来补平衡。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至取水户。 
  二、严格凿井审批制度,合理布局水井,杜绝新的超采区产生 
  在严重超采区禁止增打新井,停止办理取水许可和凿井审批手续。对其他地区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用户,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各地要合理规划和调整水井布局,在控制取水总量的同时,避免在集中时间、集中层位和集中地区取水,杜绝新的超采区产生。 
  三、严重超采区要及早规划实施地表水供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又缺乏地表水源替代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及早提出改用地表水供水和管网延伸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对在建和拟建的供水工程,要做好区域供水和区域联网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现有自来水厂的供水能力。凡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一律停止开采地下水,由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井。特殊行业确需使用地下水的,必须采取节水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并在下达年度开采计划的同时,按l:l的比例下达回灌计划,回灌计划不能实现的,要相应扣除取水量。 
  四、加强对地下水取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产的用水情况,监督考核开采计划的执行。取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并确保计量装置的完好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他下水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无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损坏的,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各级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地下水管理报表,对虚报开采量数字、伪造地下水水位等基础数据的,要严肃查处。 
  五、运用经济措施,强化地下水管理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实行2一5倍加价收费,并在下一季度的用水计划中扣除。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故意损坏计量设施、非法凿井等违反水法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免于取水许可和农业灌溉取水外,各地不得免征或缓征水资源费。省政府规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报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计划内取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但超计划取水部分,仍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特殊困难企业,经省级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费可实行先征后返,用于企业改水和节水工作。自来水厂取用地下水的,可适当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纳入自来水企业供水成本。按规定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会超计划加价征收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地下水的监测、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管理,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奖励、取水计量、企业改水和节水技改补助。从2000年起,提高省级水资源费集中比例,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建委另行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凡在2000年、2001年两年内改用自来水替代取用地下水的,继续免征自来水增容费。 
  六、加强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 
  各地要组织水利、城建、地矿等部门,调整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点,完善监测手段,落实监测经费,有计划地建立一批地面沉降监测点,加强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及时了解地下水位变化情况。省水利厅、建委、地矿厅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把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规划、保护和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发挥作用,强化管理,保证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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