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沈阳商品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沈阳商品交易所:
  根据对你所啤酒大麦期货合约交易有关情况的调查,你所在9609啤酒大麦合约交易中,允许会员单位用仓单抵押代为支付非实物交割头寸的交易保证金。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3号)第三条 “除确需进行实物交割的套期保值头寸外,各交易所一律不得允许会员利用仓单抵押代为支付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所予以通报批评。你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期货交易,杜绝违规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