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自贸字第094001802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自贸字第09400180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40007246号函核定
第1条 本标准依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暨第三款所称自由港区事业或自由港区事业以外之事业,管理费依营业面积每平方公尺每年以新台币七元计收。
前项之事业与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订定有关台北港合作兴建、租赁经营契约或依其它法令订有契约者,其营运量达到或高于保证运量者,不计收前项管理费。
第3条 规费之计收标准如下:
一、自由港区事业或自由港区事业以外之事业申请入区营运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人员或车辆进入自由贸易港区长期、短期入出许可证费:每件新台币二百元。
第4条 申请于办公时间外提供下列服务者,每件加收服务费新台币四百元:
一、钻石原石输出入签证。
二、输入战略性高科技货品之国际进口证明书、抵达证明书或保证文件之核发。
三、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之核发。
四、原产地证明书(C/O)及再出口证明之核发。
第5条 本标准所定各项费用应依据缴款清单于规定之期限内向指定处所缴纳。
第6条 本标准所订各项费用未依规定缴纳者,依规费法之规定处理。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