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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8 生效日期: 1999-08-2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8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1999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银川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地震安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地震安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地震安评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概率的或确定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复核; 
  (三)地震小区划; 
  (四)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 

    第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计划、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把地震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在银川市立项建设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型企业及新建开发区;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工程项目列入附件。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地震安评工作可分别在建设工程立项论证阶段、立项审批阶段、立项后设计阶段进行。 
  未取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评工作。 

    第十条   凡从事地震安评工作的单位,应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个人应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并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 
  (三)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期限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地震安评报告必须由市地震局组织评审工作。经评审合格的报告由市地震局签发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项目地震安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一)应当进行地震安评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地震安评工作,是否取得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在银川市境内开展地震安评工作单位的资质及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三)是否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中央驻银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评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 条,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四条,未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应当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一、重大工程 
  1、自治区、银川市首脑机关的办公用房; 
  2、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房,重要的国防、军事工程项目; 
  3、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4、6000座位及以上的体育馆,1200座位及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等建筑; 
  5、国家级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永久性建筑; 
  6、新建设的开发区。 
  二、特殊工程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设施; 
  2、核原料生产厂房; 
  3、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三、生命线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铁路、公路主要干线的桥梁、隧道及立交桥; 
  2、城市公路客运站、火车站和二类以上飞机场; 
  3、铁路一、二级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 
  (二)电力工程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8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 
  2、22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所,重要枢纽变电所; 
  3、自治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三)通讯工程 
  1、自治区、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台、发射塔,卫星地面站机房; 
  2、自治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楼、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四)其它工程 
  1、供水、供气的主要干线工程,大型水厂; 
  2、储油、储气工程; 
  3、市级及以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4、自治区、市500床位及以上的医院及急救中心、中心血库,县200床位及以上的医院。 
  四、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大、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和厂房; 
  2、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储存设施、管道输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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