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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18 生效日期: 1990-07-1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9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时,如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如违反《商标法》第 三十四 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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