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3208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3208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本要点依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受理容积移转许可审查,除相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但都市计划说明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办理。
三、依据本市发展密度、发展总量及公共设施服务水准,本市都市计划容积移转接受地区以下列各款范围为限:
(一)大众捷运场站(含轻轨)半径三百公尺范围内完整街廓。
(二)都市计划说明书或其它法令规定之容积移转接受地区。
前项第一款大众捷运系指其兴建计划经行政院核定并开始核拨建设经费者。
四、接受基地应临接八公尺以上都市计划道路且面积超过五百平方公尺。
五、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二笔以上者,应按申请容积移转当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现值,以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接受基地二笔以上,且位于不同土地使用分区者,其容积率以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
六、送出基地为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土地者,其容积移转与接受基地建造执照应同时提出申请,并经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审议。
七、本要点容积移转许可审查作业流程如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