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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9 生效日期: 1999-01-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是国务院对煤炭行业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为抓好关井压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关井压产,是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煤炭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一次能源的需求,对煤炭工业采取的重大宏观调控举措,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切合煤炭工业的实际,对煤炭工业摆脱目前困境、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关井压产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向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关井压产工作。 
  二、为了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领导小组,郑茂清同志任组长,陈德铨、陈学军、张兴福、黄永南、叶华庆同志任副组长,黄河、卿渐伟、彭代福、陈柏村、谷文龙、周仁涛、江伟、周桂龙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煤炭局内办公,由周仁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全省关井压产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行署和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各地、市、州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认真总结经验。要一级抓一级,特别注重强化和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把关井压产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板报和群众性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关井压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关井压产的政策和步骤,加强舆论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各地在关井压产工作中好的典型,以促进关井压产工作。 
  四、这次关井压产的对象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2、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4、开采高硫高灰煤,且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5、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两证”齐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也要予以关闭; 
  6、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多发矿井要停产整顿,通过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也要予以关闭。 
  按照国务院下达的任务,到1999年底,我省要完成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2571处、压减产量1250万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关闭。第一批3月底完成,关闭568处,压产398万吨;第二批4月底完成,关闭1646处,压产656万吨;第三批6月底完成,关闭357处,压产196万吨。7月份进行整改、自检、互检和检查检收,11月底召开全省关井压产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各行署和市州政府必须将省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矿,并将落实情况上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在关井压产期间,各地、市、州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两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经营单位和厂矿企业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货款,火工产品生产及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税务部门不得提供票据,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严格执行规定。为规范全省煤炭经营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煤炭准销证制度。 
  六、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办事。要组建公安、工商、监察、煤炭、地矿、电力、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关井压产措施的实施及行政执法监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防止因方法简单激化矛盾。 
  各级政府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一是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制度;二是建立关井压产报告制度,每月向上一级上报关井压产报表和进展情况;三是建立关井压产档案;四是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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