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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3-25 生效日期: 1996-03-25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6]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府办〔1995〕8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强化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的职能 
  (一)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全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小组由刘锦湘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科委、经委、外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文化局、广州海关、专利局、社管办、打假办、计算机办等组成。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与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处合署办公。 
  (二)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指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并有效实施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市各部门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日常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情况。 
  (三)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加强管理,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新闻出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追查涉嫌生产激光唱视盘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对生产激光唱视盘等的企业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堵住侵权生产的源头。 
  (二)市专利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以及广州海关按管理范围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强检查和监督,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一)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入市的普法计划,认真实施。力争1至2年内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进行一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教育。 
  (二)进一步加强对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其遵纪守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 
  (三)各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正面宣传企事业单位保护知识产权的成绩和经验的同时,对严重侵权行为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予以曝光。 
  四、开展建立保护知识产权机制试点工作 
  由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选择若干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研究所、高校进行试点,帮助其建立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机制和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机制。今年内拟在企业、研究所中各抓好一个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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