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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张贴广告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4 生效日期: 1995-02-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5]4号
 
  为加强对张贴广告的管理,保障市容整洁美观,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区内的公共或自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通信配电箱、信箱、阅报栏或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广告宣传品的,均属本通告管理范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张贴广告,必须按《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向张贴地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属政策法令、通告、布告或宣传品的张贴物,应贴在单位内部或贴入自设的宣传栏内。如需对外宣传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贴入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或以绳索顺街悬挂。悬挂物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清除,一般不得跨越马路。 
  四、临街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把清理乱张贴广告作为“门前三包”的内容之一。有权制止,撕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管辖范围内乱贴乱挂的宣传品。对不听劝阻者,可提请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对已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损坏、涂污。 
  六、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或自有设施上张贴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雇请员工清除,其费用由违章者负担。 
  七、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如只标明通讯工具号码而没有任何地址的,在未接受上述处罚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书面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或电信经营单位,将当事人对外公布的电话或传呼机号码暂时中断使用;电信管理部门或电信经营单位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暂时中断当事人的电话或传呼机的使用。 
  通信工具被中断使用期间,当事人应继续缴交该通讯工具的基本费用。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罚,自行清除违章张贴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一天内发出开通通知单,凭开通通知单,当事人到电信管理部门或电信经营单位办理开机手续。 
  八、非法占用或损坏、涂污公共广告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城管、街道、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通告。 
  十、本通告自二月一日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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