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74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拟请同意延长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B股发行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期的请示》(沪证办(199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期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二、该公司上市公告书中的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我会规定的180天;该公司补充的财务审计报告可以只由境内会计师根据境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三、请你办指导该公司抓紧进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工作,并在发行过程中就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期问题向投资者作出适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