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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3 生效日期: 1998-05-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防治大汽污染,减少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1998年7月1日起,设立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三、各汽油生产、运输、储存、供应和使用单位对改售无铅汽油的工作应当周密组织,提前安排,确保我市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汽油票兑换工作由吉林省石由总公司长春分公司安排。 
  四、凡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要求采购无铅汽油的销售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严禁借推广使用无铅汽油之机,擅自涨价,对不明码标价、质价不符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逾期仍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级计委、经贸委、环保、商委、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改售使用无铅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计委、经贸委、商委、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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