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第2.2节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是六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几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是两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

  2.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6)项修改为: “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国旗、国徽以及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3.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9)项修改为: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一定长度,但没有采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4.将第2.3节第一自然段第(1)项修改为:
  “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图的视图,以及其他未提交视图的原因;”

  5.增加第2.5节,内容如下:
  “2.5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上述2.1、2.2、2.3节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有明显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人物肖像、商标、虚线、中心线、文字;
  (6)‘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以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上述修改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