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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3 生效日期: 1998-01-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按规定应申请取水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 
  (二)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三)非法转让、出租、转借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 
  (五)破坏水源防护设施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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