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教字第09401058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嘉义市政府府社教字第09401058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嘉义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推行各项家庭教育系列活动,以增进家庭教育功能,发展幸福家庭,并秉持与社区资源共享,加强本中心各场地设备之管理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中心开放申请使用之场地如下:
三、凡申请使用本中心场地者,均应缴费。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与本中心合办之活动。
(二)受本中心委托办理之活动。
四、凡使用本中心场地而需布置者,应先征得本中心同意,并应于用毕日或次日负责回复原状交还,否则本中心得径予拆除处理,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并应负担回复原状一切费用。
五、使用本中心场地应填具申请表(如附件一),检附活动计划表,于预定活动日三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应预缴保证金。
前项申请经核准后应于使用日期当日缴清场地使用费、空调使用费。使用期间,使用者应负责使用场地内、外之秩序,并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应即停止或延期使用本中心场地:
(一)举办之活动或讲习内容违反基本国策或政府法令,经有关单位制止者。
(二)未经核准而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者。
(三)上级机关或是本中心急需使用者。
(四)空袭或有其它紧急灾变者。
(五)天候不良或设备缺损,经本中心认为不宜使用者。因违反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而停止使用者,已缴之费用均不予发还。
七、申请借用场地,未经本中心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传播媒体或宣传品上发布使用场地名称,亦不得在本场地擅自张贴海报、标语等宣传品。
八、本中心视场地大小及使用时间分别收取场地使用费、空调费、保证金等,收费基准由本中心另订之。
九、以上应收各费,依申请场数于使用日期当日缴纳。保证金于使用后结清各费、场地及器材设备清点无短少损坏后,无息发还。场地及器材设备如有损坏而未修复者,本中心得径为修复,费用由保证金扣除,不足之数并应追偿。
十、本要点中所称每场次,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四小时为准,未满四小时以一场计算。
十一、开放时间:
本中心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例假日休馆。本中心得视实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
十二、因借用本中心场地举办活动而引起之任何纠纷事故与诉讼,均由借用者自行负责处理,概与本中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