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1987)11号函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请示报告收悉对你们提出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5)工商字第226号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通知规定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不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范围之列因此对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目前暂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在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我局根据构成该商品原料及其他特点将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或与人用中药成药西药划为类似商品或按31类单一商品办理保健饮料申请商标注册则按一般饮料商品商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