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壹字第094211276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4211276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以下简称本会)为因应新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业于94年2月5日由总统令公布,此次修法,不仅检讨过去二十多年文化资产的执行困境,也将世界其它国家的新作法及思维纳入,对于我国文化资产的保存与活化再生具有极重要的意义,本会针对新修正之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地方文化资产工作业务事项,辅导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共同推动文化资产保存维护工作,以促进文化资产的保存与活化再生,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依据:本会九十四年度施政计划及预算办理。
三、预期效益:
(一)因应、衔接文化资产重大变革,推动新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配套计画,以符合文化资产保存法立法精神及落实文化资产保存维护工作。
(二)中央与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共同合作,以守护珍贵的文化资产。
四、补助对象: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五、补助办理项目如下:(参照直辖市、县(市)政府文化资产业务工作内容与执行方式)因应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通过之地方文化资产重要工作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令整备工作94.06.01文壹字第0942112766号函成立审议委员会。
(二)办理文化资产相关类别重新指定、登录、公告事项。
(三)文化资产普查、列册及建立完整个案数据。
六、申请程序与日期: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依前述第五点,提出相关计划申请。
(二)请依计划格式(参照附件1)填报计划及经费表,函送本会申请。
(三)申请截止日期:计划于94年6月15日前提出申请。
七、经费编列:本项经费应依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支用标准办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之经费列支标准。
八、经费补助原则:
(一)补助总经费上限:每一直辖市、县(市)政府新台币100万元整为原则,得视实际情形调整。
(二)补助每分项计划原则(第五点第一项):(检附94度直辖市及台湾省各县市财力分级表暨补助比率,如附件2)
1.直辖市政府部分:计划经费1/3。
2.县(市)政府部分:
(1)县市政府财力状况属第1级者:计划经费1/2。
(2)县市政府财力状况属第2级者:计划经费3/5。
(3)县市政府财力状况属第3级者:计划经费2/3。
(4)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比照第3级处理。
九、审核及注意事项:
(一)审核:
1.申请案件由本会组成评审小组审核,审查后决定补助经费。
2.申请案件原则上于94年7月中旬前将计划核定情形函知各受补助单位。
3.上开补助经费以申请单位已编列配合款或财源缺乏等为优先考量条件。
(二)注意事项:
1.本要点之补助款应纳入94年度预算办理,并依规定自行编列地方配合款。经核定补助款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未及纳入预算者,应编列追加预算办理,否则不予拨发补助款。
2.本要点之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变更用途,计划如有变更之必要或因故无法执行,应事先提报修正计划送本会核定。
3.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执行本要点有关事项,应依本会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处理原则、政府采购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4.补助经费之运用经发现与补助用途不符者,或违反上述一至三项规定者,本会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视情节轻重撤销补助,并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之补助款,以上情形及办理情形均列为本会下一年度审查之参考。
5.本会补助办理之各项计划成果报告及研究成果,应无偿提供本会非营利使用。为扩大宣导,请于所有相关文宣数据中,于适当位置以会徽、图案、文字或影音信息等标示本会为指导单位,并标示本会网址;必须于相关记者会、新闻媒体联系中加强宣导本会为指导单位及策办主旨。
十、考核评鉴:
(一)计划办理完成后,应检送执行成果(如参与人数、活动成果汇整资料、执行计划之优缺点检讨、相关文宣品、研究报告书、数字化资料等,并填写执行成果自行评估表(如附件3)及活动成果报告(如附件4)送会。
(二)必要时,本会得派员访视、辅导与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