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商字第0940008342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经济部经商字第0940008342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为积极推动我国会议展览服务业之发展,补助争取国际会议及展览来台举办,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适用于地方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及依法立案之民间机构、公司或团体,于国际会议及展览争取阶段或年度进行中临时申请补助之案件。
三、补助对象:争取或办理国际会议及展览来台举办之地方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及依法立案之民间机构、公司或团体。
四、本原则所称国际会议及国际展览定义如下:
(一)国际会议:
1.与会人员来自3国以上;且2.与会人数达100人以上;且3.国外人士占与会总人数30%或50人以上。
(二)国际展览:
1.国外参展厂商家数达10%以上或来自6个国家(地区)以上;且2.国外参观人士占参观总人数达5%以上或200人以上。
(三)其它经经济部项目核准之国际会议及国际展览。
五、奖助项目及补助原则
(一)争取会议及展览来台举办阶段之补助原则:
对于争取国际会议及展览之事先筹备相关事项、邀请国际会议及展览之主办机构来台勘查,或其它有助于争取国际会议及展览来台举办之补助,补助原则以新台币30万元为上限。
(二)国际会议及展览来台举办阶段之补助原则:
1.国际会议依国际会议国外人士来台出席人数(含同行眷属)规模而定,补助原则以新台币100万元为上限,并不得超过该国际会议计画总经费之50%。会议出席之国外人士未满300人者,补助金额之计算方式以每人新台币3,000元为上限;300人以上者,则由「补助国际会议及展览经费审查及运用小组」项目审查。
2.国际展览依国际展览国外厂商参展家数比例或国外参观人数比例而定,补助原则以新台币100万元为上限,并不得超过该国际展览计画总经费之50%。
六、申请补助程序:
(一)于争取国际会议及展览来台举办阶段申请补助者,各申请补助之单位,应于提出国际会议及展览申请2个月前,检附申请表(如附件1)及相关文件,向经济部推动会议展览服务业发展之单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流程详如附件2)。
(二)于国际会议及展览来台举办阶段申请补助者,各申请补助之单位,应于国际会议及展览举办2个月前,检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向经济部推动会议展览服务业发展之单一窗口提出申请。
(三)申请文件不全者,得请申请单位限期补正,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得不予接受申请。
(四)受补助单位应于计画执行完成1个月内,检附领据及相关资料函送经济部推动会议展览服务业发展之单一窗口办理拨款事宜。
(五)申请国际展览补助之案件,凡属经济部「推广贸易基金」委托办理之展览者,不予补助。
(六)囿于经费有限,94年度申请补助案件优先以争取或办理国际会议之补助为主。
七、审查原则:
(一)以配合推动我国会议展览服务业发展政策者为优先奖助对象。
(二)拟争取或办理之国际会议及展览之计画书内容(包括规模、效益、经费执行等)为主要审查项目。
(三)补助国际会议及展览之经费于审核通过后,由交通部观光发展基金及各部会编列未设定补助对象预算所列相关经费予以统筹支应。
(四)补助国际会议及展览经费总额,以年度预算之额度为限。
八、「补助国际会议及展览经费审查及运用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之组织与运作:
(一)本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召集人:由MICE项目小组副召集人(经济部商业司司长)担任。
2.经常委员:由行政院主计处、交通部观光局、外交部、经建会、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等单位之代表担任。
3.项目委员:由国际会议及展览主题之主管部会或其预算编列隶属之部会代表担任。
(二)本小组由召集人依实际需要召集委员开会,会议决议采多数决方式。本小组运作之流程详如附件3。
(三)本小组每年应依各部会所函送之补助国际会议及展览预算执行情形及经费支用等资料,汇整后提报至MICE项目小组,俾供了解办理补助之执行情形。
九、本原则经提交行政院观光发展推动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