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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是在广州市内(含市属各县级市)提供 娱乐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除经批准同意使用计算机开具发展的 办法,均应按本规定领购、开具《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 
  前款所述劳务的界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 

    第三条   定额发票分为固定金额式和梯级式两种,固定金额式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梯级式发票票面最大金额为壹拾元。 

    第四条   定额发票按组合金额开具。开具时,应采用黑(蓝)色墨水笔填顾客、项目、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再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发文时仍未刻制的,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补刻并将印鉴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便于开票,项目栏和开票日期可采用加盖印戳的方式开具。 

    第五条   要求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户,应符合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能提供财政部门核发的《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许可证》,并且能及时依法申报纳税的条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电脑机外发票。 

    第六条   定额发票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的购票方式。业户每次购票时,应携带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填写《地方税发票验旧供新购票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领购发票。 

    第七条   业户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的有关制度,指定专人专柜管理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应领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账,对发票的购入、使用和结存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定额发票只准用票业户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借用和代开;开具发票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并加盖用票业户发票专用章;严禁使用假发票、白头单及其他不合法凭证代替定额发票使用。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户,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利用发票偷税行为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资格,改为使定额发票。 

    第十条   业户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8号)中提出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原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展》、《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及业户订购印有单位名称的《饮食发票》使用至2000年9月底止;《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以及番禺区使用的《广东省番禺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展》和花都区使用的《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继续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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