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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3-21 生效日期: 1996-03-2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48号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的精神和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分期分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市场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具体监管职责范围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证券或者期货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上述机构应当接受地方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维护上述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二、负责查处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证券或者期货咨询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以下统称为被监管者)的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证券、期货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调解证券、期货纠纷和争议;涉及重大案情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上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五、地方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对被监管者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案件有关的交易记录、结算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被调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对调查中所知悉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守秘密。
  调查时需要取得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资料、股东资料的,除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以提供的外,应当由行使调查权的地方监管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决定。

  六、经过调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被调查事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地方监管部门查处:
  (一)被调查事件所涉及金额在3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
  (二)需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情节严重,需要限制、暂停业务资格或者撤销业务许可的;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监管部门对被调查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
  (五)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由地方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

  八、被授权的省会城市地方监管部门不负责本通知涉及的期货监管工作。

  九、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告有关证券、期货市场执法情况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地方监管部门的处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诉;中国证监会对地方监管部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决定,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查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杜绝一切腐败现象,使监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被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执行本决定中遇到什么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被授权名单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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