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6)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省第一家发行新股企业的函》(吉政文(1995)144号)、鼓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上报复审的报告》、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成立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吉改联批(1993)17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以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2463万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