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0469670号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特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设花莲县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研拟地方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年度实施计画。
(二)协调及整合相关资源,并协助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之实施与发展。
(三)督导考核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工作之实施。
(四)推动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评量及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
(五)提供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事项之咨询服务及调查、处理与本法有关之案件。
(六)办理所主管学校教育人员及相关人员之在职进修。
(七)推动地方有关性别平等教育之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
(八)其它关于地方之性别平等教育事务。
三、本会置委员9人至23人,除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县长担任外,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本府相关单位主管、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及实务工作者聘(兼)任,其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及实务工作者之委员合计,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前项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选,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每三个月应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席,如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皆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六、本会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案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七、本会置总干事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之,综理本会相关行政业务。
八、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九、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