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 2006-06-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6〕25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沪环保科(2006)1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对第1、2时段火电厂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烟尘,分两个阶段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即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日以后分别执行不同的限值;对氮氧化物只规定了2005年1月1日起应达到的排放浓度限值。
  若采取治理措施,使第1、2时段的火电厂建设项目达到第二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可不按扩建、改建项目要求,但应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控制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仍按原时段的要求执行。
  若要求第1、2时段的火电厂建设项目提前达到第二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达到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则与执行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无关,可通过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执行国家或地方总量控制指标,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