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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中若干问题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1994]71号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为解决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它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特别是税制改革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征收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土地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中若干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中若干问题的报告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开征以来,各地反映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同时,税制改革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基金征收工作,拟就基金征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今年及以后年度,省与地、市、县水利建设基金分成比例,任务内部分按“五五”分成,超收部分按“三七”分成。 
  二、由于税务机构分设,原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基金”,全部交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三、原按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1%计征基金的单位,实行新税制后,缴纳“营业税”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按其含税销售额的1‰计征。 
  四、企业(包括中央驻皖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基金”,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五、考虑到部队的实际情况,今后不再对驻皖部队个人征收“基金”。 
  六、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征收的“基金”其50%部分省财政厅在年终通过省财政专户按用地单位的属地关系返还当地政府。 
  七、除省政府皖政(92)8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对象外,不准再开减免政策口子,凡与此有抵触的减免规定一律废止。今后如实际需要,应由省级各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 
  对个别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给予减征、免征或缓征照顾的,应由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提出申请,报当地征收部门签注意见后,由行署市政府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个别审批。 
  八、将原规定按2%提取的征收业务费调高到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业务费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聘请代征人员及奖励等开支。 
  九、在“基金”征收过程中,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部门之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办法征收的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征收时按新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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