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按现行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股票公开发行前,地方政府和主承销商应将股票发行具体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股票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将发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发行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会送交发行总结报告。
19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