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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4 生效日期: 1995-12-14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76号

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5]28号文《关于同意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的批复》和浙证委[1995]38号文《关于同意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配股方案的批复》,以及《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257.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219.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08.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30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以及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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