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 1994-09-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4]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已印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思想认识。国办发〔1994〕64号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林业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向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宣传国办发〔1994〕64号文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我省各地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成就、存在问题和当前要认真做好的工作。宣传工作要形成声势,注重实效,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理顺工作思路。各地在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组织力量,在今年内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系统的调查研究。调查的内容主要是:(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好发展林业经济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2)林业的发展如何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山区脱贫致富的要求。(3)如何进一步强化领导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4)国有森林资源如何实行资产化管理。(5)如何搞好国有和集体林业用地有偿使用工作。(6)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理顺工作思路,为进一步搞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打好基础。省林业厅要加强组织与指导工作,推动调查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抓紧做好“四项”清理工作。贯彻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务必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针对当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做好四项清理工作:一是对1991年以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二是对1992年以来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三是对1992年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清理;四是对当前乱捕乱猎和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进行清理。结合清理工作,各地要有目的地部署开展专项管理活动,重点打击那些哄抢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经营木材、走私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伤害,殴打护林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清理工作情况,由各地(市)政府在10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报告,并抄送林业厅。 
  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出发,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稳定林政、林业公安和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和林业执法队伍。不要随意撤销或层层下放,也不要给他们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同时,各地还要加强林业执法人员自身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林业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