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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集装箱货物熏蒸剂残留超标的警示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 2002-06-2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2]4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山东青岛检验检疫局在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板材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载货集装箱内溴甲烷的残留量严重超标,浓度高达2576.5ppm,超过安全标准的500倍以上,严重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关于进口集装箱装载货物熏蒸剂残留的警示通报。
  各局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对实施过熏蒸处理的集装箱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时,特别是贴有熏蒸警示标志的集装箱,应先对箱内熏蒸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熏蒸剂残留浓度超过安全标准(5ppm)的,应立即关闭集装箱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后,方可实施检验检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请将熏蒸剂残留超标情况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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