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14 生效日期: 1994-08-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4]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绿化荒山,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省林业建设呈现了蓬勃发展的好势头。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省林业生产特别是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重点产材地区资源过量消耗呈上升趋势,可伐资源急剧下降;木材流通秩序比较混乱,非法加工、经营和违法运输木材的活动有所增加;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资产流失较多;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和毁林犯罪行为查处和打击还不够有力;林业执法队伍不稳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全球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和引导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森林质量差,可伐资源少,更要牢固树立森林资源的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改革开放与依法治林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今后,各地都要切实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来,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当前,各地都要深入贯彻《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把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局面扭转过来。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制观念,使爱林护林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强化采伐和流通管理。各地都不得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要加强采伐源头管理,坚持凭证采伐,总量控制,坚决制止“判青山”等无证采伐和少批多砍、乱开口子、乱批条子、超限额采伐林木的行为。重点产材县的木材要继续执行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 
  要整顿木材加工、经营秩序,加强监督管理。对林区县(市)现有的木材加工、经营单位,要逐个进行审核审查。对不具备条件或靠收购无证无印木材非法加工、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确需保留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要切实纠正采取降低税费等不正当手段,收购毗邻地区木材的错误做法,加强对木材市场的林政管理,严禁无证无印木材上市交易,无证加工、经营和非法上市交易木材,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林业、工商、财税、物价、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年底前搞好木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少数地方木材超控量外运的违章行为。凡没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铁路、交通等部门一律不得承运。木材检查站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林地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是规范我省林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乱占林地。要坚持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凡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按规定交纳各项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无偿划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地。各地要抓紧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在10月底前补办审批补偿手续。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的,其非法征、占用的林地应予收回。 
  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猎枪、弹具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四、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哄抢、盗伐国家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经营、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侦破、公开处理。要防止和及时平息以山林权属纠纷为借口的哄抢滥伐林木事件。对挑起事端、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稳定林业执法队伍,改善林政管理条件。稳定林政、林业公安和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管理和执法队伍,是搞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组织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他们的装备设施。为便于执法和管理,今年起对一线工作的林政和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林业行政执法证”。各地要抓紧乡镇林业工作站定性、定编、定员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强化执法和管理职能。林业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