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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 2006-04-0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6〕176号

各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人事部、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办公厅,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各地区监督站: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了规定。
  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征求意见稿)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书面函复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办公室
  地址:北京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8)
  电话:(010)82212651-6
  传真:(010)62258598
  Email: rnse@263.net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现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如下规定:
  一、核安全审评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从事核安全独立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2.就审评意见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解释;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完成本单位核安全审评任务;
2.就审评意见向本单位做出解释;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完成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2.就审评意见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做出解释;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从事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该项目或其中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 1.完成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2.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核安全监督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地区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 从事核安全监督,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的核安全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法规和贯彻核安全文化的情况;
2.参加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工作;
3.参加不符合项和核安全相关事件的评价,并参加对有关单位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
4.检查与核实有关单位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情况;
5.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从事本单位内部核安全监督,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生产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和管理;
2.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配合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3.负责本单位核安全有关执照、许可证和授权的申请工作;
4.负责本单位核安全文化评价、宣传和建设推进工作;
5.负责核安全知识包括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动力厂 核动力厂运行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技术支持主管人员、值长和主控室操纵员 1.负责机组的总体调度;
2.负责机组正常运行状态控制及技术支持工作;
3.依据运行计划和运行程序管理机组运行;
4.在事故状态下,直接指挥事故处理;
5.负责正常和事故工况下主控室的所有操作活动;
6.完成主控室日志的填写;
7.完成运行计划的编制,总结运行经验和进行经验反馈。
核动力厂技术支持、安全分析、核应急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 1.编制和修订相关技术程序;
2.负责反应堆物理、热工水力、燃料管理和衡算的技术支持;
3.负责堆芯核安全,提供堆芯运行参数和安全监测参数;
4.负责应急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制订。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运行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技术支持主管人员和值长 1.负责反应堆的状态控制及技术支持工作;
2.依据运行计划和运行程序管理反应堆运行;
3.在事故状态下,直接指挥事故处理;
4.负责正常和事故工况下主控室的所有操作活动;
5.完成主控室日志的填写;
6.完成运行计划的编制,总结运行经验和进行经验反馈。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技术支持、安全分析、核应急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 1.编制和修订相关技术程序;
2.负责反应堆物理、热工水力、燃料管理和衡算的技术支持;
3.负责堆芯核安全,提供堆芯运行参数和安全监测参数;
4.负责应急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制订。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主工艺车间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和核应急人员 1.严格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
2.保证所有与安全有关的操作按照运行规程进行;
3.负责应急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制订。
  四、核质量保证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负责制定、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和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和实施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2.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3.对质保的失控承担相应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负责制定、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和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和实施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2.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3.对质保的失控承担相应责任。
民用核承压设备生产单位 负责制定、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和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和实施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2.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3.对质保的失控承担相应责任。
  五、辐射防护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设施 从事辐射防护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并组织实施辐射防护对策与辐射防护大纲;
2.指导制定辐射防护程序、措施和方法,并评价实用效果;
3.优化辐射防护行动,指导和监督辐射工作人员的活动;
4.对核设施实践进行辐射防护评价。
核技术利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中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技术人员 1.负责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2.建立健全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制度;
3.制定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处理方案。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从事辐射防护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并组织实施辐射防护对策与辐射防护大纲;
2.指导制定辐射防护程序、措施和方法,并评价实用效果。
放射性废物管理 从事辐射防护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并组织实施辐射防护对策与辐射防护大纲;
2.指导制定辐射防护程序、措施和方法,并评价实用效果。
放射性物质运输 从事辐射防护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并组织实施辐射防护对策与辐射防护大纲;
2.指导制定辐射防护程序、措施和方法,并评价实用效果。
  六、辐射环境监测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技术支持单位 从事管辖区域内的辐射环境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负责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并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对辐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2.指导对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环境实施监督性监测与评价;
3.参加制定和实施涉及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预案,参加或指导应急监测与评价。
4.参加或指导强化辐射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从事本单位区域内或运输沿线的辐射环境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负责的主要技术人员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区域内或运输沿线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对辐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2.指导对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环境实施监督性监测与评价;
3.参加制定和实施涉及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预案,参加或指导应急监测与评价。
4.参加或指导强化辐射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七、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的安全分析报告编写单位 在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活动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阶段负责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写,并对报告负责的主要技术人员 1.完成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制;
2.对安全分析报告负责。
  附件二:
  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关键岗位和职责》编制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 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要求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文件,要求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职责给出了原则规定,并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关键岗位和职责》文件由环保总局另行公布。为了使该制度得以贯彻实施,需要对关键岗位和职责进行详细界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关键岗位和职责》涉及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七个执业范围。
  二、主要内容及编制过程
  (一)主要内容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关键岗位和职责》共有七个部分,分别为: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1.核安全审评
  在我国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中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核设施建造、运行和退役等不同阶段发放许可证。为申请许可证,业主必须向核安全监管当局提供许可证申请文件。核安全当局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对这些文件进行审评,根据审评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在核设施内部,也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核安全审评工作。
  在核设施的建造立项前,必须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保证审评和环评质量,必须设立核安全审评关键岗位。
  2.核安全监督
  国家对核设施实行核安全监督制度,同时,核设施营运单位为了实现其安全目标,在其内部也设立了核安全监督部门。为了保证核安全监督得以有效和公正的执行,必须设立核安全监督关键岗位。
  3.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民用核设施的操纵与运行工作直接同设施的安全相关,为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必须设立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关键岗位。
  4.核质量保证
  核质量保证对于核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核质量保证中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因此必须设立核质量保证关键岗位。
  5.辐射防护
  辐射防护人员涉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对于辐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辐射安全,必须设立辐射防护关键岗位。
  6.辐射环境监测
  辐射环境监测是探测、评价辐射环境风险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辐射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了保证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必须设立辐射环境监测关键岗位。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的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对安全分析报告负责,因此这些岗位也是关键岗位。
  (二)编制过程
  文件制定工作于2004年初正式启动,注册办公室受总局委托,负责关键岗位和职责文件的制定工作。2004年初,注册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文件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充分调研,于2月前完成了第一稿和第二稿。为了保证关键岗位和职责文件更切合实际,注册办公室于5月初向与核安全有关的单位发函调查关键岗位和职责。截止6月5日,共发出调查函54份。到6月28日,注册办公室共收到回函21份,通过对回函的整理,对进一步确定关键岗位和职责具有很大的帮助,注册办公室根据回函对关键岗位和职责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三稿,并于9月初提交人事司和核安全司进行讨论。2004年首次考试结束后,注册办公室根据人事司和核安全的意见对关键岗位和职责进行了修改,于2004年底形成了第四稿。
  2005年年初,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对关键岗位和职责进行了专题讨论,与会专家对文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并建议文件尽快出台。根据专家的意见,注册办公室对关键岗位和职责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第五稿。为了进一步完善关键岗位和职责文件,注册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核设施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又对有关条款进行微调,形成了第六稿。同年9月22日、23日,注册办公室组织十几位专家对关键岗位和职责进行了逐条的讨论,形成了修改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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