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3 生效日期: 1994-06-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6月7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   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