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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6 生效日期: 1994-06-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赣水水电字(1994)025号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以及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水行业的特点,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施工的正常秩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从事水工程建设的施工、建设监理以及材料、设备生产等发包、承包及其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建设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水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全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建筑施工管理经验。 
  (三)归口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水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审查、管理三级以上全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参与我省水工程施工的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包括三级以下施工企业)核发《江西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 
  (五)指导、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管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审批全省乙、丙级水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水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制订本地(市)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二)指导本地(市)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建筑施工管理经验。 
  (三)按分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和监督本地(市)水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审查、管理四级以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审核、颁发、年检工作。 
  (五)指导、管理本地(市)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其监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本地区水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招标选择施工队伍。 

    第七条   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暂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可采取议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下设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设置。 

    第九条   省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和政策,负责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装机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1000千瓦以上的机电泵站工程,县城以上的供水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加固除险工程,以及4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项目的招投(议)标的工作。 
  (三)审批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书。 
  (四)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审核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及信誉情况。 
  (六)否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决标结果。 

    第十条   提出施工招标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省(市)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工程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材料、永久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 
  (二)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与设计单位签订的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三)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的迁移安置工作已基本落实,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四)标底已编制完成。 
  (五)已按分级管理规定,到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好质量监督手续。 
  (六)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单位,并办理好有关手续。 
  招标单位落实上述条件后,方可向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经同意后,即可进行招标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没有组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建设监理单位或工程咨询组织承担招标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评议委员会(或小组),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综合评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手续和付款。 

    第十三条   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参与本省水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并接到中标通知书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向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中标造价的2-4‰的质量保证金,才能参加工程施工。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将另择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经水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质量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如数返回原单位。 

    第十四条   凡水工程项目招标,必须执行水利部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他部门不应干予,也不应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第四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全省水利施工企业及参与我省水工程建设的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领取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本省水利施工企业,均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发证。年检工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逐项检查受检企业应提交的资质条件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年检合格的施工企业,发给《施工许可证》。对年检中需隆级或晋级的施工企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检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接受年检需上报如下材料: 
  填写《施工企业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地(市)水电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上年度施工和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省外系统施工企业投标承包水工程建设时,必须从事过与投标工程相类似的水工程建设,资质要符合《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并按分级管理范围,经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投标。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外省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的资质证书,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管理手册;企业当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委派驻工地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职称证书,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在本省投标承包水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承担我省水工程施工任务,必须服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企业,按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工程造价1%予以罚款(罚款额在二万元以内),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并会同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停拨工程用款。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设计、施工部门的原有质量管理职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积极支持、指导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和委托下,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站。地(市)质量监督站接受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省境内在建的各类水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1000千瓦以上的机电泵站工程、县城以上供水工程、5万亩以上灌溉工程、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的圩堤工程、部补助项目以及中型以上的加固工程,由省水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监督,也可视具体情况,委托地(市)站监督。上述工程级别以下(不含本级别)的工程,由各地(市)站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监督权限。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前必须根据工程等级主动向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水工程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书》履行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一套施工资料及图纸,交纳监督、检测费用。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的资质及施工单位营业范围、《施工许可证》等。经审核合格后,签署认可意见。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均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和开工兴建。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具有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签署的意见,才能办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六章 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水工程建设,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同时均应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二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外省监理单位到我省承担水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必须事先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我省承担水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任务的取得,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只能承担核定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核定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严禁无证单位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不得转让,也不得允许其它单位假借本监理单位的名义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江西省水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履行监理合同,接受水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理单位,省水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整顿、收缴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水工程包括:水利系统投资兴建的水利、水电、供水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系统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下”或××以上”,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具有“含××”的意思。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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