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47号
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监发(1995)3号《关于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扩股请示的批复》和《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7,103,560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19,20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288,36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3,896,000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可配股份中的9,264,000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3月7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