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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公训字第0940003748号
    壹、依据:

一、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0条第1项。

二、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7条。

三、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5条第2项及第17条第2项。

贰、目的:培训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从事警察或消防工作所需基本知能暨应具备之基本观念与态度,并考核其品德操守。

叁、训练方式:分教育训练与实务训练二种,除未经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前身警察学校)毕业或4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须接受教育训练17个月、实务训练1个月外,其余人员均须接受1个月之实务训练。

一、教育训练:

(一)训练对象: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二、三、四等考试录取,但未经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前身警察学校)毕业或四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不含三等及四等水上警察考试录取人员)。

(二)训练期间:

1.二等考试录取人员部分:训练17个月(含期中实习5个月),训练期程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另案通知。

2.三、四等考试警察类科录取人员部分:训练17个月(含期中实习3个月),训练期程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另案通知。

3.三、四等考试消防警察类科录取人员部分:训练期程由消防署另案规划通知。

(三)训练单位:

1.二等考试:由内政部委请训练机关(构)学校办理。

2.三、四等考试:内政部委请训练机关(构)学校办理;警察类科录取人员训练由警政署执行,消防警察类科录取人员训练由消防署执行。

(四)训练重点:

1.建立初任警察或消防人员应具备之依法行政、严正执法、目标管理、危机管理、成长管理、服务导向等基本观念与知能。

2.培养廉洁之品德操守、热诚亲切之服务态度、重视人权法治、强化执法纪律。

3.善用现代科技、运用科学方法、遵循作业程序、提升专业知能与效率。

(五)训练经费(含津贴):本项考试录取人员之训练经费,二等考试录取人员部分,由占刑事警察局职缺实施并支应相关经费,三、四等考试录取人员部分,由内政部委请警察机关、学校编列预算支应。

(六)实施规定:

1.各警察、消防训练机关、学校应于受训人员报到后10日内,将应训练人员之报到情形陈报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汇整转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核备。

2.受训人员在各警察、消防机关、学校期间之生活管理、考核、奖惩、请假等事项,由各警察、消防机关、学校分别订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警察(消防)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生活管理规定、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教育训练操行成绩考核规定、教育训练奖惩规定及教育训练请假规定等5项规定,陈报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七)体格检查:受训人员报到后,训练机关、学校及消防机关得视个案情况,令受训人员至桃园署立医院或台北市立万芳医院或各地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陈报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核转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

(八)训练津贴: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并供给膳宿、服装及训练机关、学校印行之教材。

1.二等考试录取者比照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不含警勤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2.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不含警勤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3.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不含警勤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二、实务训练:

(一)分配原则:由分发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二)训练对象: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二等考试、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录取人员(不含三等及四等水上警察考试录取人员)。

(三)训练期间:现职警察或消防人员,经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4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为期1个月(自94年10月1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其余人员由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另行通知安排实务训练。

(四)训练重点:以增进警察或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五)占缺及训练:受训人员占用人机关职缺,并由各该单位办理训练事宜,用人机关并应指定专人辅导。

(六)训练经费:由各用人机关支应。

(七)训练津贴:

1.教育训练期满人员,分配实务训练1个月期间,其津贴发给标准如下:

(1)二等考试录取者比照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2)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3)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2.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者,原支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仍准支原叙级俸,至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八)其它规定:

1.具警察学历但不具警(消)职者及教育训练合格人员,分配实务训练期间得比照现职人员办理。

2.现职警察或消防人员目前在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训者,由学校依据实际状况安排实务训练事宜。

3.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公假、事假及病假日数,合计不得超过1.5日,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延长病假超过训练期间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废止其受训资格。

肆、成绩考核:

一、教育训练部分:

(一)训练成绩考核项目包含学科、警技、军训、操行、实习成绩,上述成绩及训练总成绩均采百分法计算,各科目成绩标准,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未满60分为不及格。成绩计算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警察(消防)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及教育训练操行成绩考核规定办理。

(二)教育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实务训练,由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二、实务训练部分:

(一)成绩计算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考核项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本质特性:百分之四十。

(1)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贞、思维、胸襟、见解等。占百分之十。

(2)品德:包括操守、负责、涵养、荣誉及团队精神等。占百分之十。

(3)才能:包括领导、决心、表达、学识、反应、创意、判断等。占百分之十。

(4)生活:包括规律、精神、整洁、仪表、谈吐、待人等。占百分之十。

2.服务成绩:百分之六十。

(1)学习态度:占百分之二十。

(2)工作绩效:占百分之四十。

(二)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评定为不及格者,由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函送保训会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13条规定办理。

伍、请领结业证书及考试及格证书:

一、请领结业证书:教育训练成绩及格者,由内政部委请训练机关(构)学校核发结业证书。

二、请领考试及格证书:各训练单位应于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期满1星期内,造具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如附表1格式)、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如附表2格式)连同上述清册之磁盘,及每名证书费新台币500元汇票(受款人为「国家文官培训所」,地址:台北市忠孝东路7段576号),函送培训所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陆、申请保留受训资格及补训: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

柒、废止受训资格: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函请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一、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

二、录取人员除保训会核准保留受训资格者外,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训练机关、学校或各占职缺单位报到并接受训练;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或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由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三、教育训练期间:

(一)除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外,每学期请事、病假时数(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252小时者,或上课时段请假缺课时数超过84小时者(公假不列入扣除时数)。

(二)旷课累计达7小时者。

(三)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四)实习、操行或警(消)技成绩不及格者。

(五)其它依受训人员之请假、奖惩、成绩考核、生活管理等纪录应予废止受训资格者。

四、实务训练期间:

(一)旷职累计达3日者。

(二)对用人机关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捌、停止训练:

一、受训人员于教育训练期间,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致超过规定缺课时数者,应检具证明,报请内政部函转保训会核定,准予停止训练并保留受训资格。

二、受训人员经司法机关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羁押、拘役或易服劳役之执行或通缉,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观察、勒戒、强制戒治,除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应予停止训练。其停止训练之原因消灭者,得于原因消灭之次日起30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恢复训练。经核准者,依本计划规定办理。

玖、附则:

一、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本考试三等或四等消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细部计划与执行,由内政部消防署与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协调办理。

三、现职海岸巡防人员并经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4个月以上训练合格,应94年警察特考三等或四等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以外类组录取者,得依其志愿,选择于海岸巡防机关依本计划办理实务训练。

四、本考试三等或四等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划,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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